給付電信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8年度,17號
ULDV,108,小上,17,2020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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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黃潔儀 
被 上訴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
9 月27日本院虎尾簡易庭108 年度虎小字第315 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 序;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 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第43 6 條之24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 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亦有明文規定。是當事人對 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其上訴狀應就第一審判決 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 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或揭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當然違背法令之 事實,上訴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第一審 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裁判意旨參照)。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 用同法第468 條、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規定,判決不適 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判決違背法令,而同法第469 條第 6 款規定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 序則不在準用之列。準此,於小額事件中所謂之違背法令, 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 實或證據未予調查或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再按上訴狀 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 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審法院 以裁定駁回之,原審法院未駁回時,第二審法院亦得認其上 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 2 項準用同法471 條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之規定甚明。 末按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除有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



出者外,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同法第 436 條之28亦有明文規定。揆諸其立法意旨,係在貫徹小額 程序之簡速性,避免因當事人於上訴程序提出新事實及證據 而延滯訴訟,故小額事件之第二審法院原則上應按第一審之 訴訟資料,審核其訴訟程序及判決內容有無違背法令,當事 人於第一審未曾提出之訴訟資料,不得再行提出,縱使提出 ,第二審法院亦不得審酌。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至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虎尾直營門市查詢(有錄 影為證),經門市客服人員以電腦與遠傳電信總公司連線後 ,顯示原帳單郵寄地址為虎尾鎮北平路,之後更改地址則因 個資而遮蔽,足以證明上訴人每次遷往其他住處時,均有向 遠傳電信告知變更帳單地址。惟遠傳電信無視上訴人權益, 仍將電信繳費及重要通知文件寄往原申辦地址,甚至無形中 產生違約金,因而遭被上訴人提告追償,此為遠傳電信未即 時告知上訴人之疏忽,應由遠傳電信負責。上訴人於原審開 庭時,曾以訴狀向承審法官陳述,但未獲採信。嗣因有上開 查詢錄影光碟之新證據,爰提起上訴云云。
三、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原審依小額訴訟程序審 理之事件。上訴人所提出之錄影光碟,係其於第一審言詞辯 論終結前未提出之新訴訟資料,屬於第二審程序提出之新防 禦方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8前段之規定,本院不得 加以審酌,自難據為合法之上訴理由。且依上訴人之上訴意 旨所載,僅主張原判決認定事實有何不當云云,並未具體指 出原審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審判決所違反 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參諸前開說明,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 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查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 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 之32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1,500 元,應 由上訴人負擔,爰併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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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