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33號
ULDV,107,訴,433,2020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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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3號
原   告 黃登源 

訴訟代理人 黃文章 
被   告 黃澄泉 
訴訟代理人 黃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O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案號為本院斗六 簡易庭107 年度六簡調字第34號,嗣改分案號107 年度六簡 字第319 號)之裁判,其所採取之分割方案如何,為本件拆 屋還地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 年12月12日裁定在上 開分割共有物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二、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於108 年8 月26日經第一審判決,惟共 有人黃登源黃登風黃進坤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67號受理,惟上訴人嗣後於108 年12月16日撤 回上訴,該案判決因此確定等情,有本院斗六簡易庭107 年 度六簡字第319 號民事判決1 份、二審民事辦案簿電腦資料 在卷可稽。
三、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終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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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