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6號
ULDM,109,聲,16,2020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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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明拴
受 刑 人 謝瀚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沒入保
證金(108 年度執字第4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明拴因受刑人謝瀚毅犯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 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雲林地檢署108 年 度執字第405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依第 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 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9 條 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謝瀚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 雲林地檢署諭知以50,000元具保,由具保人謝明拴於民國10 7 年6 月12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國庫存 款收款書影本、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 本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嗣受刑人 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972 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5 年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 年度 上訴字第732 號刑事判決改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上 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3483號刑事判決駁 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所傳喚受刑 人應於108 年12月10日上午10時0 分到案執行,傳票於108 年11月24日改送東勢分駐所並由受刑人本人簽收而合法送達 等情,有雲林地檢署送達證書影本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29頁)。另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應帶同受刑人遵期於 108 年12月10日上午10時0 分到案接受執行,逾期未到案將



依法沒入保證金,該通知於108 年11月22日合法送達於具保 人之住所(由具保人本人簽收)等情,亦有雲林地檢署108 年11月21日雲檢永水108 執4059字第4470號函(稿)影本及 送達證書影本各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1頁) 。嗣具保人並未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復經雲林地檢署檢察 官囑警前往受刑人住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此 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影本、拘提未果報告書影本各1 紙 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4頁)。復查無受刑人有另 案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列印日期:109 年1 月29日)1 份在卷可查,足認受刑人 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後段、第119 條之1 第2 項、 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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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