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8年度,7號
ULDM,108,侵附民,7,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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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BL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甲○○



      丙○○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 年度侵訴字第19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思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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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