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4號
MLDA,109,簡,4,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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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薛玉書 

上列原告因水土保持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
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
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
),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 2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本院:   │
│  │應列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為「被告」,並記載│
│  │被告所在地【以被告公文書上之記載為準】、被告代│
│  │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徐耀昌(縣長)】。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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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