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號
MLDV,109,除,1,2020012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哲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支票遺失 ,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 國108 年5 月3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 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7號 公示催告,並於108 年5 月3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本件申報權利 期間,業於108 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 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9 年1 月6 日具 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 月之期限(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林哲偉苗栗縣南龍區漁會 │108年6月30日 │20,000元 │FA0079369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