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童昱菖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浩雲即彭金樹即彭喜光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
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彭金樹即彭喜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
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
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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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
│號│(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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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1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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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553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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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54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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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55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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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557-3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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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557-5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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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587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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