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0號
MLDV,109,補,80,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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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童昱菖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浩雲即彭金樹即彭喜光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
  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繼承人彭金樹彭喜光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
  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
  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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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
│號│(苗栗縣西湖鄉鴨母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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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1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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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553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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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54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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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555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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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557-3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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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557-5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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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587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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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