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江森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明通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之
總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並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如原告未陳報及具狀更正,則以上開土地全部
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陳報起訴狀附圖編號乙所示建物之門牌號碼及其價值分別為
何?
三、被告詹明通、黃楷桓即黃建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