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8號
MLDV,109,補,48,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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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彭雪萍 

代 理 人 陳錦升 
相 對 人 傅鍾幸枝
      鍾興華 
      鍾金雄 
      鍾萬瑛 
      邱瓊瑤 
      鍾興遼 
      鍾興文 

      鍾興科 

      鍾興耀 

      鍾年恭 
      鍾年超 
      鍾年瀚 
      鍾興炫 

      鍾年禧 
      鍾淑娟 
      鍾彩娟 

      鍾素娟 

      鍾秀娟 

      鍾美娟 

      鍾語珊 
      鍾佳樑 
      張素媚 
      徐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分割坐落苗栗
  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本件調解
  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聲請人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以聲請人買受系爭土地權利範圍6000
  0 分之2325拍定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9,450
  元(計算式:拍定金額43萬8,899 元×聲請人買受1/2 =21
  萬9,4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
  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全體相對人即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聲請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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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