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彭雪萍
代 理 人 陳錦升
相 對 人 傅鍾幸枝
鍾興華
鍾金雄
鍾萬瑛
邱瓊瑤
鍾興遼
鍾興文
鍾興科
鍾興耀
鍾年恭
鍾年超
鍾年瀚
鍾興炫
鍾年禧
鍾淑娟
鍾彩娟
鍾素娟
鍾秀娟
鍾美娟
鍾語珊
鍾佳樑
張素媚
徐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分割坐落苗栗
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本件調解
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聲請人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以聲請人買受系爭土地權利範圍6000
0 分之2325拍定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9,450
元(計算式:拍定金額43萬8,899 元×聲請人買受1/2 =21
萬9,45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
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三、全體相對人即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四、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五、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聲請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