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香君等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306 建號建物(下
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
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許志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
據此補正相對人之人別資料。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許志嘉塗銷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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