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7號
MLDV,109,補,37,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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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謝孟玲 
      謝孟璇 
      謝孟瑾 

      謝孟蓉 
      謝彥成 
      謝沅峻 
      林克承 
      林芳瑜 
      葉紫綺 
      褚珮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國忠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相對人林國忠、謝李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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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