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謝孟玲
謝孟璇
謝孟瑾
謝孟蓉
謝彥成
謝沅峻
林克承
林芳瑜
葉紫綺
褚珮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國忠等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非訟事件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二、相對人林國忠、謝李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