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訊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9,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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