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1號
MLDV,109,補,11,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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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訊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萬9,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 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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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訊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