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70號
MLDV,109,司促,470,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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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鄧常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玖佰捌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鄧常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23953
     7606681313,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1月07日止累計
     148,980 元正未給付,其中139,069 元為消費款;
     8,711 元為循環利息;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47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鄧常理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9069│     │1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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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