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杜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仟零陸拾捌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855161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 年09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068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
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855161。
釋明文件:繳款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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