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63號
MLDV,109,司促,263,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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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葉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柒佰伍拾貳
  元,及其中本金伍萬捌仟零貳拾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瑋銘於90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5年4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1,752元整未為清
     償( 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
     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58,020元自95年5 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
     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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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