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葉瑋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壹仟柒佰伍拾貳
元,及其中本金伍萬捌仟零貳拾元整,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瑋銘於90年1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
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
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5年4 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1,752元整未為清
償( 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
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
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58,020元自95年5 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
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 年9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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