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筠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陸仟貳佰壹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相對人陳筠婷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
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債權金額79437 元,所
佔比例100%)組成,惟相對人僅繳款至95年9 月9 日
,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
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
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二)相對人於94年3 月16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
整,約定於98年3 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2% 計
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9 月9 日,餘欠本息
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
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
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
:相關契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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