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宏忠
陳福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伍仟貳
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4年3 月25日間邀同相對人陳福山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萬元整,約定於98年3 月
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
繳息至95年4 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
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陳福山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
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
:相關契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