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07號
MLDV,109,司促,207,2020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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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0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宏忠 

      陳福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伍仟貳
  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於94年3 月25日間邀同相對人陳福山為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5萬元整,約定於98年3 月
     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 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
     繳息至95年4 月24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
     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
     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陳福山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
     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
     :相關契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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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