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柯坤承即柯森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肆佰柒
拾玖元,及其中本金肆萬陸仟零壹拾玖元自一百零八年十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柯坤承於民國91年11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5
79600014373609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8 年12月0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74,479 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
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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