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徐佩鈺
徐木連
吳立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玖仟零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佩鈺於民國104-107 年間邀同債務人徐木
連、吳立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6 筆,共計新臺幣345,808 元整,借款
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
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
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
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人應負擔利率)
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年率0.15% 浮動計息,其中0.06% 暫由聲請人補貼,
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15% ,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
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
) 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
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
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
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
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 固定計算(下稱
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
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內部份
),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 個月以上之
超過6 個月部份)計算。
(二)詎債務人徐佩鈺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8 年09月29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39,008 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
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另債務人徐木連
、吳立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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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立琴、徐│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1│年息1.15% │
│ │339008│木連、徐佩│8月29日起 │2月31日止 │ │
│ │元 │鈺 ├──────┼──────┼───────┤
│ │ │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1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立琴、徐│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39008│木連、徐佩│9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鈺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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