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 請 人 戴牡定
相 對 人 富貴天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社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民國108 年12月1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於民國109 年1 月6 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 萬5,000 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經苗栗縣勞 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08 年12月13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 09年1 月6 日前以現金方式給付聲請人1 萬5,000 元,惟相 對人尚未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苗栗縣政府函文及社 團法人苗栗縣勞資關係協會108 年12月13日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為證,堪信為真實。另查,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 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上開 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