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更一字,108年度,4號
MLDV,108,訴更一,4,202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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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古碧山 
      古淑美 
      古淑惠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古淑雲 
      古炳南 
      古進雄 
      古家榮 

      古璧霞 
      黃崇彥 
      黃璽霏 
      黃向瀅 

      古仁吉 
      古仁德 
      古淑華 

      古癸林 

      古隆嘉 
      古淳鴻  (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古筱鈴 
      李古玉蘭

      古瑞鳳 
      蔡古𣸸妹
      張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再福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 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 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第442 條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本件訴訟標的對於上訴人 即被告古碧山古淑美古淑惠與同造之古淑雲古炳南古進雄古家榮古璧霞黃崇彥黃璽霏黃向瀅、古仁 吉、古仁德古淑華古癸林古隆嘉古淳鴻古筱鈴李古玉蘭古瑞鳳蔡古𣸸妹張洲必須合一確定,本院判 決後雖僅上訴人即被告古碧山古淑美古淑惠提起上訴, 惟其上訴效力及於同造之古淑雲古炳南古進雄古家榮古璧霞黃崇彥黃璽霏黃向瀅古仁吉古仁德、古 淑華、古癸林古隆嘉古淳鴻古筱鈴李古玉蘭、古瑞 鳳、蔡古𣸸妹張洲,爰將其等列為視同上訴人,核先敘明 。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爰依上 開規定及說明,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聲 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 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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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