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4號
MLDV,108,訴,54,2020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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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劉煜明 
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7 月11日裁定命原告補正被告台灣赤糖 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赤糖公司)及被告徐阿苟之當事人 能力,惟原告迄今尚未補正;查赤糖公司董事均已死亡,業 據原告前陳報在卷,並未陳報赤糖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另徐 阿苟係於日據時期明治14年(民國前31年)6 月出生,於大 正12年(民國12年)9 月29日失蹤,如尚生存現已逾139 歲 ,超過人均壽命甚多,是至今仍生存一節,顯非事理之常。 則若原告無法提出徐阿苟現尚生存之證明,應查報其係於何 時死亡,或依法聲請死亡宣告後,補正徐阿苟繼承人或遺產 管理人之姓名、住所。
二、本件原告以赤糖公司等人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然被告張 麒燕(Z000000000)、羅國光(Z000000000)、曾素琴(Z000000000)均於起訴後死亡,請原告補正張麒燕羅國光曾素琴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下 均同),並向張麒燕羅國光曾素琴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 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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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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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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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徐阿苟現仍生存之證明,或其死亡日期及其│
│ │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所。 │
├──┼─────────────────────┤
│ 3 │原告補正張麒燕(Z000000000)、羅國光(T121│
│ │357396)、曾素琴(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
│ │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 │下均同),並向張麒燕羅國光曾素琴住所地│
│ │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
│ │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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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