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497號
MLDV,108,訴,497,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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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4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葉文立 
被   告 周柏宇即和誠企業社

      周文麟 
      郭燕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壹仟伍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周柏宇即和誠企業社邀同被告周文麟、郭燕 琴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一)民國105 年9 月9 日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借款期間5 年,自105 年9 月9 日起至110 年9 月9 日止,以1 個月為1 期,本金分60 期攤還,利息則按月繳付。(二)107 年10月29日向原告借 款300 萬元,借款期間5 年,自107 年10月29日起至112 年 10月29日止,以1 個月為1 期,本金分60期攤還,利息則按 月繳付。倘債務人不依期還本或付息,依放款借據第5 條之 約定,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 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應繳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如因前項情 事或依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 款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本金遲延利息,借款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加年利率百分之1 固定計算。詎料,周 柏宇即和誠企業社就上開第(一)、(二)筆借款分別自10 8 年7 月9 日及同年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履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合計尚欠本金2,761,5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周文麟、郭 燕琴因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周柏宇即和誠企業社同負連帶 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27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 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 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連帶保證人,即屬民法第273 條所稱之連帶債務人,債權人自得直接對之為履行債務之請 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6年度台上字第23 8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影本兩份、放款全部查詢單影本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15-26 頁、第29-37 頁)。而被告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 爭執,本院審閱上開書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
│編│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號│ (新臺幣) │ │ (民國) │ (民國) │
├─┼──────┼────┼────────┼───────────┤
│1 │ 255,809元 │ 2.675%│自108 年8 月9 日│自108 年9 月10日起至清│




│ │ │ │起至108 年9 月19│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 │日止,按前開利率│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計算。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前│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3.675%│自108 年9 月20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前開利率計算。 │ │
├─┼──────┼────┼────────┼───────────┤
│2 │ 255,810元 │ 2.675%│自108 年8 月9 日│自108 年9 月10日起至清│
│ │ │ │起至108 年9 月19│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 │日止,按前開利率│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計算。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前│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3.675%│自108 年9 月20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前開利率計算。 │ │
├─┼──────┼────┼────────┼───────────┤
│3 │ 899,953元 │ 2.465%│自108 年8 月29日│自108 年9 月30日起至清│
│ │ │ │起至108 年9 月19│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 │日止,按前開利率│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計算。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前│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3.465%│自108 年9 月20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前開利率計算。 │ │
├─┼──────┼────┼────────┼───────────┤
│4 │ 1,349,931元│ 2.465%│自108 年8 月29日│自108 年9 月30日起至清│
│ │ │ │起至108 年9 月19│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
│ │ │ │日止,按前開利率│內者,按前開利率10%,│
│ │ │ │計算。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前│
│ │ ├────┼────────┤開利率20%計算。 │
│ │ │ 3.465%│自108 年9 月20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前開利率計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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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