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1號
MLDV,108,訴,241,2020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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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1號
聲 請 人暨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相對人暨
原   告 傅宏峰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8 年
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林金燕」,應更正為「吳清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241 號之 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 金燕之記載,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 ,參考上開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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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