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28號
MLDV,108,補,1628,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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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黃舒芸 
      黃舒蘋 
      黃巧萱 
      黃巧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錢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3,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4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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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