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28號
原 告 黃舒芸
黃舒蘋
黃巧萱
黃巧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錢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3,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4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