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81號
MLDV,108,補,1581,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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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漢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萬9,6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
二、被告藍漢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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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