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33號
MLDV,108,補,1533,2020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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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3號
原   告 邱麗蓉 
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
被   告 邱千芝 
      邱政仁 
      邱政賢 

      邱政光 
      邱芳靖 
      邱舒業 
      邱政輝 
      邱政民 
      張邱月梅
      邱鳳梅 

      邱秀梅 
      邱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8,628
元【計算式: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面積805.95㎡×公
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800 元×原告之權利範圍1/4 =1,168,
62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
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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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