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32號
MLDV,108,補,1532,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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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彭國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斌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
  ○○○段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被告邱俊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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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