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32號
原 告 彭國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俊斌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被告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
○○○段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被告邱俊斌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