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詳恩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清山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林益瑤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 理 人 林雅婷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陳志強
許明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蕭詳恩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並自109 年1 月8 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 200 萬元者,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 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3條第1 項第5 款、第6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 始清算程序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 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 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 債務人業於民國108 年9 月19日提出更生方案。惟查,本件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為12,615,061元,此有 債權表附卷(108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卷)可稽,已逾 1,200 萬元,堪認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確有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自應不認可該更生方案,並開始清算程序,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本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月8日上午11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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