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33號
MLDV,108,司拍,133,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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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頭份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栢福 
相 對 人 郭盛財 




      郭廖四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等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37,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 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 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 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 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 、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 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所負之 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 年7 月17日,債務清償日 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在案。
(二)嗣相對人郭盛財即於106 年7 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 30,000,000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限自106 年7 月21日起至109 年7 月21日止,並以每月為一期,按 期繳納利息,到期本金一次清償,如未依約付息時,聲請 人以合理期間通知借款人後,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 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自108 年6 月1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



,尚積欠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貸放資料查詢單、 逾期放款通知函暨雙掛號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8 年12月12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 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 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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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苗栗市 │ 文聖 │ │ 279 │ │ 62.22 │ 全部 │所有權人: 郭│
│ │ │ │ │ │ │ │ │ │盛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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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苗栗縣│ 苗栗市 │ 文聖 │ │ 278 │ │ 2869.64 │ 全部 │權利範圍:郭│
│ │ │ │ │ │ │ │ │ │盛財40分之21│
│ │ │ │ │ │ │ │ │ │、郭廖四妹40│
│ │ │ │ │ │ │ │ │ │分之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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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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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同上土地│苗栗縣苗│工業用、│第一層:72.54 │陽台:14.61 │全部│權利範圍:郭盛財
│ │ │文聖段27│栗市文聖│加強磚造│第二層:72.54 │ │ │4 分之3 、郭廖四
│ │ │8地號 │里3 鄰橫│ │合 計:145.08 │ │ │妹4 分之1 。 │
│ │ │ │車路332 │ │ │ │ │ │
│ │ │ │巷24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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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