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138號
MLDV,108,司促,8138,2020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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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淑君 
債 務 人 傅苡甯 

      傅郁翔(即傅國榮之繼承人)


      傅郁傑(即傅國榮之繼承人)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傅麗鳳 
一、上列債務人傅郁翔傅郁傑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傅國榮(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傅苡
  甯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捌仟零肆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姓
  名,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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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