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10號
MLDV,108,亡,10,2020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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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邱鳳英 


代 理 人 陳孟德 
相 對 人 邱坤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失蹤人邱坤祥(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失蹤前最後住所:新竹州苗栗郡通霄庄北勢窩178 番地)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邱坤祥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 催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伯父即相對人邱坤祥於日據時 期失蹤,據家族耆老稱相對人受徵召入伍擔當軍伕,未曾返 回臺灣,失蹤迄今已逾80年,家族之人均無其音訊。茲因相 對人之父即被繼承人邱明發於民國70年間死亡,聲請人及相 對人均為繼承人,有辦理遺產分割事宜之需要,爰依民法第 8 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邱明發繼承系統 表、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108 年11月26日函、相關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又上開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函載明:邱明發 之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有「長男邱坤祥、民國00年0 月00日 生」之記載,惟光復後邱明發戶內即無相對人設籍資料等語 ,而相對人亦無身分證統一編號可查詢其他相關資訊,足認 相對人確實已失蹤,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本 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職權對相對人即失蹤人為公示催告。四、次按法院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 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 第130 條第3 項、第4 項規定甚明。又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



,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二個月以上,家事事件 法第156 條第3 項亦有明定。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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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