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煥國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9 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煥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