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安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安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安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1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1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654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