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9號
HLDV,109,補,29,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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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徐滿女 
被   告 蘇駿豪 

被   告 王柏欽 
被   告 王盈婕 
被   告 郭逢英 
被   告 蘇哲韋 
被   告 蘇婉茹 
被   告 彭秀蓮 

被   告 蘇俊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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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