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徐滿女
被 告 蘇駿豪
被 告 王柏欽
被 告 王盈婕
被 告 郭逢英
被 告 蘇哲韋
被 告 蘇婉茹
被 告 彭秀蓮
被 告 蘇俊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