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 告 陳金雄即陳登清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惠妹即陳登清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忠民即陳登清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秀英即陳登清之繼承人
被 告 陳健華即陳登清之繼承人
被 告 陳秀玉即陳登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5,200
元【計算式:(花蓮縣○○鄉○○段000地號面積520.31㎡+同段
416地號面積107.94㎡)×108年1月公告現值1,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
補繳8,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