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款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號
HLDV,109,補,14,20200110,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田榕祿 


被   告 東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俊明 

被   告 蔡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1/1頁


參考資料
東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