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田榕祿
被 告 東藻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俊明
人
被 告 蔡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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