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核字,109年度,1號
HLDV,109,消債核,1,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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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核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明志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前條第1項受請求之 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7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



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 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 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條第1 項前段、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聲請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花 蓮縣富里鄉農會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茲因債務人與 全體債權人已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協商成立,爰將協商成 立之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鈞院審核,請求裁定予以認可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金 融機構之身分辨別資料表、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 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 、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有擔保債權)、前置協商 有擔保債權還款明細表暨表決結果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再觀諸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協商成立之債務清償方案內容, 並無牴觸法令之情事,且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 類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定情事存在,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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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