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周三逢
代 理 人 翁書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花蓮縣明恥國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原條文欄」所示條文,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條文。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縣明恥國小教育基金 會之董事長,因應業務需要,該基金會章程經董事會於民國 108年9月26日決議修訂及新增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 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提出基金會第7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 紀錄、簽到簿、花蓮縣政府函、新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 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等件為憑。本院依聲請人為 基金會之董事長,並參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修正後 之條文,與財團法人之宗旨並無違背,亦無牴觸民法有關法 人之規定,故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附件:
財團法人花蓮縣明恥國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