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3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炎清
代 理 人 林義騰
債 務 人 林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壹萬玖仟捌
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
過六個月的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