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8年度,219號
HLDV,108,司調,219,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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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郭慶樹 


相 對 人 蔡宜舟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調字第2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年1月15日下午4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呂姿穎
  調 解 委員  方明塘委員
  調 解 委員  莊瑞騰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郭慶樹
  相對人    蔡宜舟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佰壹拾貳萬肆仟玖佰元,給付
  方式:於民國109年2月5日前一次給付完畢。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郭慶樹
           相對人    蔡宜舟
           調解委員   莊瑞騰
           調解委員   方明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呂姿穎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呂姿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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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