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阜美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順福
代 理 人 何俊賢律師
相 對 人 陳奕帆即駿奕通信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30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1月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
下: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書 記 官 洪甄廷
調 解 委員 黃月英委員
調 解 委員 李仲麟委員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相對人 陳奕帆即駿奕通信實業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陸仟伍佰肆拾壹
元,給付方式:共分4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下同)109年
2月10日前給付伍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第二期於109年3月
10日前給付伍萬元,第三期於109年4月10日前給付伍萬元,
第四期於109年5月10日前給付伍萬元,上開給付如有一期未
履行,尚未到期的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何俊賢律師
相對人 陳奕帆
調解委員 李仲麟
調解委員 黃月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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