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調字,108年度,105號
HLDV,108,司消債調,105,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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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成立筆錄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惠惠 

代理人(法  李韋辰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蓮市農會信用部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相 對 人
即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兼
上二人法定
代 理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天翔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5號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事件
,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上午10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
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書 記 官  洪甄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黃惠惠
  相對人即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兼上
  二人法定代理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代理人     陳天翔
本日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即債務人願給付相對人即債權人各如附件前置調解機
  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之還款分配表所示之總金
  額,並自民國109年2月10日起,共分110期,年利率3%,於
  每月10日給付相對人即債權人各如附件每月清償金額欄所示
  之金額。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還款方式如下:由聲請人即債務人按月向
  相對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給付新臺幣肆仟伍佰零柒元,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
  號,再由該銀行依還款分配表中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撥付予其他相對人即債權人。
三、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依本調解筆錄之內容履行完畢時,相對人
  即債權人其餘債權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黃惠惠
           最大債權金
           融機構之代
           理人      陳天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 記 官  洪甄廷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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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