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小調字,108年度,401號
HLDV,108,司小調,401,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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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小調字第401號
聲 請 人 林芳瑜 
 
上列聲請人林芳瑜與相對人鍾淑敏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 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林芳瑜鍾淑敏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調解 事件,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鍾淑敏之戶籍資料,其已註記 於民國92年4月3日遷出國外,是本院定期調解通知書即應為 公示送達或外國送達,故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 5款之規定,本件毋庸經調解程序,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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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