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944號
HLDV,108,司促,6944,202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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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44號
債 權 人 朱昭直 
債 務 人 陳富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富妹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陳富妹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9年1月6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7日內提 出「得請求債務人陳富妹給付之相關釋明文件」;該通知書 於109年1月9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 於109年1月13日補正,並陳報僅請求100000元,惟所提資料 仍不足釋明得請求相對人給付前開金額,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呂姿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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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