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黃孝仁
訴訟代理人 葉庭滈
被 告 潘冠龍
上列原告因有關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