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公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5號
TTDA,109,簡,5,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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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

代 表 人 張明德 
訴訟代理人 黃孝仁 

訴訟代理人 葉庭滈 



被   告 潘冠龍 

上列原告因有關償還公費事件,對於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依行
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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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