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臺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進明
訴訟代理人 嚴凱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千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139,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1,68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