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4號
TTDV,109,補,44,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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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臺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進明 
訴訟代理人 嚴凱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千芳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139,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86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1,68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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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