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號
TTDV,109,補,2,2020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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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朱雅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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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