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朱雅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153條之1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
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