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柯秋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壹仟參佰貳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柯秋美於民國93年07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
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
年07月23日起至民國95年07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
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09年01月08日止累計1,025,491元正未給付,其中
298,122元為本金;727,085元為利息;284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柯秋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1月08日止累計85,834元正
未給付,其中22,784元為消費款;59,450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298,122 元 │109年1月9日起至 │15% │無 │無 │
│ │ │清償日止 │ │ │ │
├─┼─────────┼──────────┼──────┤ │ │
│2 │22,784 元 │109年1月9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