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朱雅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及國
際交易手續費新臺幣貳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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